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写作规范

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就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4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离婚协议书一旦签署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内容,如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等,都可以作为法院制作离婚判决书的重要依据。当然,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,法院有权予以调整或废除相关条款。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,应确保以下几点: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要准确无误;二是声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;三是对财产分割进行详细约定,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,以及各项债务的承担方式;四是明确子女抚养、探视等事宜,并注明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方式;五是声明双方签署协议时的情况,如是否在公证处公证;六是双方签字,并按手印以示确认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4条,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,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,法院有权予以调整或废除相关条款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条,夫妻双方自愿离婚,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,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四条,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,法院有权予以调整或废除相关条款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五条,夫妻双方自愿离婚,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,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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