挪用公款是徐行犯吗

(一)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为徐行犯,关键看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每次挪用行为的情况。若基于一个故意,多次小额挪用,累计数额达标且行为总和构成犯罪行为,可认定为徐行犯。
(二)若每次挪用都有独立犯意,且每次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,不属于徐行犯,按多次挪用公款处理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。此条规定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,可用于判断挪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符合徐行犯特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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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挪用公款罪能否认定为徐行犯要依具体情形判断。当行为人出于单一挪用公款故意,分多次实施挪用,每次数额未达立案标准,不过累计数额达标,且这些行为总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行为,就可认定为徐行犯。因为符合徐行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,数个无独立刑法意义的举动总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特征。
2.若行为人每次挪用都有独立犯意,且每次挪用行为均达到立案标准,这种情况不属于徐行犯,应按多次挪用公款处理。多次有独立犯意且单次构成犯罪,不符合徐行犯特征。
3.建议司法人员在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,仔细审查行为人的犯意情况和每次挪用的数额等要素,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徐行犯,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。同时,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件例子的学习,提升业务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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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徐行犯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,若基于一个故意分多次实施未达立案标准的挪用行为,累计数额达标构成犯罪的,为徐行犯;若每次挪用有独立犯意且每次达立案标准,则不是徐行犯。
法律解析:
徐行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,连续实施数个无独立刑法意义的举动,其总和构成一个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一罪名。在挪用公款罪中,当行为人仅有一个挪用公款的故意,多次实施的挪用行为单独未达立案标准,但累计数额达到标准,这些行为总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,就符合徐行犯特征。但如果每次挪用都有独立的犯罪故意,且每次挪用数额都达到立案标准,就不构成徐行犯,会按多次挪用公款处理。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,难以判断行为性质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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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徐行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,连续实施多个在刑法中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,这些行为总和构成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,触犯一个罪名。
2.挪用公款罪是否为徐行犯要分情况。若出于一个挪用故意,分多次挪用,每次未达立案标准但累计达标,且总和构成犯罪,可认定为徐行犯。
3.若每次挪用有独立犯意,且每次挪用都达标,则不属于徐行犯,可能按多次挪用公款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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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徐行犯要求基于一个犯罪故意,连续实施刑法上无独立意义举动,其总和构成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一个罪名。
(2)对于挪用公款罪,当行为人仅存在一个挪用公款故意,多次实施挪用行为,每次数额未达立案标准,不过累计数额达标,这些行为总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时,符合徐行犯特征,可认定为徐行犯。
(3)要是行为人每次挪用都有独立犯意,并且每次挪用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,就不属于徐行犯,而是可能按照多次挪用公款来处理。

提醒:
判断挪用公款罪是否为徐行犯较复杂,不同案情认定不同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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